联系我们
辽宁新规:发生电梯故障 救援人员30分钟须赶到
作者: 2014-01-22 16:20:54 浏览:79
[打印]

  近日,辽宁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辽宁省内除个人和家庭自用电梯外,所有电梯都需要按章办事。

  住宅电梯“过保”后维修 由专项资金买单

  《办法》中规定,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其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沈阳市实行的政策是由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但是如果是乘客违反《规定》乘用电梯,造成电梯损坏或者相关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发生故障 救援人员须30分钟内赶到

  按照规定,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并且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如果电梯一旦发生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自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如果违反本《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1000元罚款。

  使用单位没明确前电梯不能使用

  电梯坏了找谁修?发生事故找谁赔?这些都是市民们在乘用电梯时遇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办法》中明确规定,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据了解,电梯的使用单位可分为五类: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旦电梯的使用单位确定后,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安全提醒、警示标志、故障申报、紧急救援等都将纳入管理职责范围内。

注:本站招标、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投标前请严格审查,谨慎交易!
声明: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如有侵犯他人声誉、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请来电或来函告之,我们将予以更正。
  • 上周热点